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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國家機密或其解除之核定,依本法第九條第三十條規定應於核定前會商其他機關者,其會商程序及內容,均應作成書面紀錄附卷。 前項會商,就應否核定、核定等級及應否解密等事項發生爭議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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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