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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國家機密之複製物,其複製,應先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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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