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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軍法機關,包括各級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署。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法院、檢察機關,包括各級軍事法院、軍事檢察署;第二項所定法官、檢察官,包括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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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