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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後段規定送請立法院同意延長國家機密開放應用期限者,應於期限屆滿六個月前送達立法院。立法院於期限屆滿時仍未為同意之決議者,該國家機密應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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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