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 第19條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國家機密之收發處理,以專設文簿或電子檔登記為原則,並加註機密等級。如採混合方式,登註資料不得顯示國家機密之名稱或內容。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