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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研究院處務規程
› 第11條
國家海洋研究院處務規程 第11條
人事室掌理本院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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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第3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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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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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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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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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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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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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議事、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
第12條
主計室掌理本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3條
本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4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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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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