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家海洋研究院處務規程 › 第13條

國家海洋研究院處務規程 第13條

本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第3條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第4條本院設下列中心、室:一、綜合規劃及人力培訓中心。二、海洋政策及文化研究中心。三、海洋科學及資…第5條綜合規劃及人力培訓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本院施政策略、施政計畫、研究發展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第6條海洋政策及文化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國家總體海洋政策及制度之研究。二、國際與兩岸海洋政策…第7條海洋科學及資訊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海洋科技研究發展策略與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二、海洋觀測…第8條海洋生態及保育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海洋生物、生態系統調查與保育之研究及技術推廣。二、海…第9條海洋產業及工程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海洋產業創新與轉型之研究及推廣。二、海域與海洋工程技…第10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議事、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第11條人事室掌理本院人事事項。第12條主計室掌理本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4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施行。
← 第12條看 國家海洋研究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