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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分數轉換辦法
› 第3條
國家考試分數轉換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始分數:指由典試委員或閱卷委員評閱之申論式試題分數,或由電子計算機評閱之測驗式試題分數,即未經轉換之分數。 二、標準分數:指將應考人在該科目或該試題原始分數與平均數之差,除以標準差後所得之倍數,再進行轉換後之分數,用以表示應考人得分在該科目或該試題全部到考者分數中的相對位置。 三、顯著差異:指不同數值間之差異,在可信賴的機率大於百分之九十五的水準下,以統計方法檢定之結果達到明顯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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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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