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考試分數轉換辦法 › 第5條

國家考試分數轉換辦法 第5條

同一試題不同閱卷委員評分之平均數與所有委員評分平均數之平均數有顯著差異時,得參考下列公式進行該試題所有到考應考人之分數轉換: ╭ ╮ │應考人試 所屬閱卷委員評閱 │ │題之分數-該試題分數之平均 │ │ 數 │ 標準分數=├─────────────× 各閱卷委員評閱分數之標│ │所屬閱卷委員評閱該試題分數 準差之平均數 │ │之標準差 ╯ ╰ +各閱卷委員評閱分數之平均數之平均數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國家考試分數轉換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