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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分數轉換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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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分數轉換辦法 第6條
不同選試科目分數之平均數與所有選試科目分數平均數之平均數有顯著差異時,得參考下列公式進行各選試科目所有到考應考人之分數轉換: ╭ ╮ │應考人選試 該選試科目分數 │ │科目之分數-之平均數 │ 標準分數=├─────────────× 各選試科目所有到考應考│ │該選試科目分數之標準差 人該選試科目分數之標準│ │ 差之平均數 ╯ ╰ +各選試科目所有到考應考人該選試科目分數之平均數之平 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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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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