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考試分數轉換辦法 › 第4條

國家考試分數轉換辦法 第4條

各種考試於試卷評閱結束後,遇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規定之情事,得由典試委員會決議依典試法第九條第二項,授權典試委員長邀集各組召集人或典試委員召開分數轉換審議會議。 前項分數轉換審議會議進行時,準用典試委員會會議規則規定;並應邀請測驗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列席提供諮詢意見。 典試委員長於召開分數轉換審議會議,如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規定之參考公式不適用時,得再修正或另行決定轉換方式,或不轉換。 分數轉換審議會議結果,應提報典試委員會會議決議。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如不同意分數轉換,依各科目筆試原始分數計算應考人筆試成績。 二、如同意各該筆試部分科目或各該科目部分試題分數轉換,依未轉換科目原始分數加計轉換科目標準分數計算應考人筆試成績。 三、如同意各該類科筆試全部科目分數轉換,依轉換科目標準分數計算應考人筆試成績。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國家考試分數轉換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