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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分數轉換辦法 第7條

應試科目所有到考應考人分數之平均數與歷年分數平均數有顯著差異時,得參考下列公式進行該年度所有到考應考人之分數轉換: ╭ ╮ │應考人之分 該應試科目分數 │ │數 -之平均數 │ 標準分數=├─────────────× 最近五年該應試科目所有│ │該應試科目分數之標準差 到考應考人該應試科目分│ │ 數之標準差之平均數 │ ╰ ╯ +最近五年該應試科目所有到考應考人該應試科目分數之平 均數之平均數 前項之歷年應試科目分數,指各年之同項考試同一應試科目分數,遇有一年舉辦二次以上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以各年應考人背景相當之同次考試為同項考試。 考試舉行年數大於五年時,得以近五年計算有無顯著差異。五年中某年度該應試科目之平均數與歷年平均分數有顯著差異時,計算時得排除該年度之分數,不列入計算。考試舉行年數低於五年時,得以實際舉行之年數計算有無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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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家考試分數轉換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各種考試於試卷評閱結束後,遇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之情事,得由典試委員會決議依典試法第九…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為提升國家考試公平性及分數計算之合理性,各種考試之筆試得依本辦法規定適時採用分數轉換。第3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原始分數:指由典試委員或閱卷委員評閱之申論式試題分數,或由電子計算機…第4條各種考試於試卷評閱結束後,遇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之情事,得由典試委員會決議依典試法第九…第5條同一試題不同閱卷委員評分之平均數與所有委員評分平均數之平均數有顯著差異時,得參考下列公式進行…第6條不同選試科目分數之平均數與所有選試科目分數平均數之平均數有顯著差異時,得參考下列公式進行各選…第8條各種考試筆試之分數轉換,該應試科目到考人數不足三十人時,其原始分數均不予轉換。依本辦法採行筆…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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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