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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分數轉換辦法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家考試分數轉換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典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4條各種考試於試卷評閱結束後,遇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之情事,得由典試委員會決議依典試法第九…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為提升國家考試公平性及分數計算之合理性,各種考試之筆試得依本辦法規定適時採用分數轉換。第3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原始分數:指由典試委員或閱卷委員評閱之申論式試題分數,或由電子計算機…第4條各種考試於試卷評閱結束後,遇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之情事,得由典試委員會決議依典試法第九…第5條同一試題不同閱卷委員評分之平均數與所有委員評分平均數之平均數有顯著差異時,得參考下列公式進行…第6條不同選試科目分數之平均數與所有選試科目分數平均數之平均數有顯著差異時,得參考下列公式進行各選…第7條應試科目所有到考應考人分數之平均數與歷年分數平均數有顯著差異時,得參考下列公式進行該年度所有…第8條各種考試筆試之分數轉換,該應試科目到考人數不足三十人時,其原始分數均不予轉換。依本辦法採行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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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