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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分數轉換辦法 第8條

各種考試筆試之分數轉換,該應試科目到考人數不足三十人時,其原始分數均不予轉換。 依本辦法採行筆試分數轉換,應遵守該應試科目或該試題之計分範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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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