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行政組織與選舉
› 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規範國家考試報名、申請案件相關證明文件及考試成績等電子送達之程序、方式及適用對象,以提高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5-10-27・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典試法
第二十二條
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送達,指辦理各種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時,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文件方式通知應考人,並視為自行送達。 前項報名及申請案件,指下列各款: 一、報名各種國家考試。 二、申請各種國家考試複查成績、閱覽試卷。 三、申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及分階段或分試考試之減免;申請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減免、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紀錄審查等。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考選部得就下列事項,依本辦法規定送達方式通知應考人: 一、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依規定應繳交費件而未繳交或所繳費件未齊全者,請應考人限期繳交或補正之通知。 二、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不予受理之通知。 三、國家考試複查成績、閱覽試卷處理結果,維持原評定成績者,由考選部逕行復知之通知。 四、其他回復各類申請案件。 國家考試報名退件及申請案件否准或需變更原評定成績之處分,應以掛號郵遞方式通知應考人。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依本辦法規定送達方式傳送成功時,發生送達效力,未傳送成功時,應再行傳送或併採其他視為自行送達方式為之。 未依前條通知限期繳交、補正或配合辦理有關事項,如應考人陳明曾收受通知,或可證明應考人已收受者,仍發生通知送達效力。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正確無誤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試務機關之通知。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依本辦法規定之送達方式得於任何時間為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各種考試採行本辦法規定之送達方式者,應登載於應考須知或各類申請案件書表。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訂閱追蹤
延伸
所有法律
行政組織與選舉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RSS 追蹤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