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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 第2條
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送達,指辦理各種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時,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文件方式通知應考人,並視為自行送達。 前項報名及申請案件,指下列各款: 一、報名各種國家考試。 二、申請各種國家考試複查成績、閱覽試卷。 三、申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及分階段或分試考試之減免;申請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減免、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紀錄審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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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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