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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 第3條
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3條
考選部得就下列事項,依本辦法規定送達方式通知應考人: 一、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依規定應繳交費件而未繳交或所繳費件未齊全者,請應考人限期繳交或補正之通知。 二、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不予受理之通知。 三、國家考試複查成績、閱覽試卷處理結果,維持原評定成績者,由考選部逕行復知之通知。 四、其他回復各類申請案件。 國家考試報名退件及申請案件否准或需變更原評定成績之處分,應以掛號郵遞方式通知應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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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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