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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4條

依本辦法規定送達方式傳送成功時,發生送達效力,未傳送成功時,應再行傳送或併採其他視為自行送達方式為之。 未依前條通知限期繳交、補正或配合辦理有關事項,如應考人陳明曾收受通知,或可證明應考人已收受者,仍發生通知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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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電子送達,指辦理各種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時,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電子郵件及其他電…第3條考選部得就下列事項,依本辦法規定送達方式通知應考人:一、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依規定應繳交…第5條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正確無誤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試務機關…第6條依本辦法規定之送達方式得於任何時間為之。第7條各種考試採行本辦法規定之送達方式者,應登載於應考須知或各類申請案件書表。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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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