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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4條

評鑑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者,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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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