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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5條

評鑑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評鑑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 評鑑委員應遵守迴避原則。 第二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 評鑑委員應親自出席評鑑小組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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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