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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8條

年度績效評鑑之程序如下: 一、表藝中心各場館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擬具場館年度執行成果、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及經費核撥等事項之績效報告送董事會。 二、表藝中心應將各場館報送之績效報告併同決算報告,於每年二月底前報送本部。 三、本部績效評鑑小組應就前款報告、實地訪視評鑑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提出評鑑意見。 四、前款評鑑小組擬具之評鑑意見,表藝中心應就評鑑意見內容表示意見並擬具年度績效評鑑報告,報本部核定。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本部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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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