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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6條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表藝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表藝中心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表藝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表藝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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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