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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7條

績效評鑑得採書面、定期或不定期實地訪視方式辦理。表藝中心及各場館應提供評鑑所需資料並配合相關評鑑作業。 前項不定期實地訪視,應經評鑑小組會議決議,且應有三位以上之評鑑委員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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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