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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發展法施行細則 第2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規劃與推動國家語言發展政策、統整與協調各法令所定國家語言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推動經政府認定且未於相關法令保障之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之傳承與復振事項。 二、教育主管機關:學齡前兒童國家語言教育相關事務、各級學校國家語言教育、教材、師資培育、通譯課程、書寫系統、未於相關法令規定或保障之國家語言能力認證之規劃、推動、監督事項。 三、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營造收托未滿二歲兒童使用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之托育環境、保障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使用國家語言參與社會之權益。 四、內政主管機關:地名管理、戶籍姓名之登記、更改及回復等涉及國家語言之相關事項。 五、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國家語言相關之廣播、電視、通訊傳播之監督事項。 六、交通主管機關:大眾運輸工具及場站、觀光景點、街道名稱以國家語言播音、標示相關事項。 七、科技主管機關:各國家語言之科技應用與研發之規劃、推動、監督事項。 非屬前項國家語言相關事務,應依業務性質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不能依業務性質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調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家語言發展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提報行政院協調其他機關業務權責事項時,得由行政院召開文化…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辦理國家語言發展會議(下稱語發會議),得以全國及分區之論壇、座談會或…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提報行政院協調其他機關業務權責事項時,得由行政院召開文化…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辦理國家語言發展會議(下稱語發會議),得以全國及分區之論壇、座談會或…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於本細則施行後二年提出初次國家語言發展報告,後每四年提…第6條本法第七條第二款及第五款所定優先推動健全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之教學資源,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依…第7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政府機關(構)應於必要時提供通譯服務,指各級政府應落實保障國民參與政府機關…第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指定區域通行語事項之程序如下:一、得視所轄區域族群聚集…第9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政府捐助從事傳播之財團法人應提供國家語言多元服務,指該法人除自行規劃面…第10條本細則除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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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