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家語言發展法施行細則 › 第6條

國家語言發展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款及第五款所定優先推動健全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之教學資源,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九條及第十條之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及推動學齡前兒童學習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之機制。 二、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中各語文領域之規劃,針對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訂定合宜之課程。 三、獎勵或補助大專校院、研究機構開設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課程及進行相關學術研究。 四、會同相關機關致力完備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之教材及相關資源。 五、培育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教師。 前項第一款涉及營造收托未滿二歲兒童使用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托育環境事項,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辦理。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家語言發展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本細則除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一、主管機關:規劃與推動國家語言發展政策、統整與…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提報行政院協調其他機關業務權責事項時,得由行政院召開文化…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辦理國家語言發展會議(下稱語發會議),得以全國及分區之論壇、座談會或…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於本細則施行後二年提出初次國家語言發展報告,後每四年提…第7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政府機關(構)應於必要時提供通譯服務,指各級政府應落實保障國民參與政府機關…第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指定區域通行語事項之程序如下:一、得視所轄區域族群聚集…第9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政府捐助從事傳播之財團法人應提供國家語言多元服務,指該法人除自行規劃面…第10條本細則除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第5條看 國家語言發展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