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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發展法施行細則
› 第9條
國家語言發展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法
第十三條
第二項所定政府捐助從事傳播之財團法人應提供國家語言多元服務,指該法人除自行規劃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之大眾傳播及各種形式通訊傳播服務外,亦得委由專業機構、法人或團體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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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家語言發展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款及第五款所定優先推動健全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之教學資源,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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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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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七條第二款及第五款所定優先推動健全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之教學資源,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依…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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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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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細則除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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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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