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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發展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政府機關(構)應於必要時提供通譯服務,指各級政府應落實保障國民參與政府機關(構)之行政、立法、司法程序時使用國家語言之權益;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機關(構)應主動告知人民得使用其選擇之國家語言。 二、機關(構)應視人民需求建構多元語言友善使用環境,主動提供個別化、多元化之國家語言通譯服務。 三、機關召開聽證、公聽及其他法定會議或程序時,應視人民需求,提供國家語言之通譯服務。 前項政府機關(構)應積極培育專業領域之國家語言通譯人才,並得委由相關機關、學校、團體定期辦理通譯職能訓練及建立通譯人才資料庫。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家語言發展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於本細則施行後二年提出初次國家語言發展報告,後每四年提…第6條本法第七條第二款及第五款所定優先推動健全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之教學資源,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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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一、主管機關:規劃與推動國家語言發展政策、統整與…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提報行政院協調其他機關業務權責事項時,得由行政院召開文化…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辦理國家語言發展會議(下稱語發會議),得以全國及分區之論壇、座談會或…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於本細則施行後二年提出初次國家語言發展報告,後每四年提…第6條本法第七條第二款及第五款所定優先推動健全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之教學資源,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依…第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指定區域通行語事項之程序如下:一、得視所轄區域族群聚集…第9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政府捐助從事傳播之財團法人應提供國家語言多元服務,指該法人除自行規劃面…第10條本細則除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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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