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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發展法施行細則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提報行政院協調其他機關業務權責事項時,得由行政院召開文化會報處理之;行政院文化會報得設相關專案小組,先行協商、研議及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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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