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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發展法施行細則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指定區域通行語事項之程序如下: 一、得視所轄區域族群聚集因素及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復振需求,擬定該區域通行語實施計畫及相關保障措施。 二、辦理區域型國家語言調查,並召開公聽會或相關會議討論。 三、彙整前二款相關資料後提出指定區域通行語相關報告,經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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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