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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設置辦法 第10條

本會報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行政院名義行之,由主管機關定期追蹤管考,並得辦理績效評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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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