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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設置辦法 第4條

本會報之幕僚作業,由主管機關辦理。 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署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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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