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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設置辦法 第7條

本會報召開前,得辦理幕僚工作會議,由執行秘書或其指定人員召集相關機關業務主管,蒐整議題或協調工作;必要時,得由副召集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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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