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設置辦法 › 第3條

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設置辦法 第3條

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院長或副院長兼任;副召集人由行政院院長指派之政務委員及主管機關首長兼任;協同副召集人一人,由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兼任;委員二十九人至三十七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協同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機關之副首長或資通安全長派(聘)兼之: 一、總統府。 二、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 三、國家安全局。 四、內政部。 五、外交部。 六、國防部。 七、教育部。 八、法務部。 九、經濟部。 十、交通部。 十一、農業部。 十二、衛生福利部。 十三、數位發展部。 十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十六、各直轄市政府。 本會報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設置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