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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設置辦法 第5條

本會報原則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其機關人員代理出席。 本會報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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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