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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設置辦法 第6條

本會報得依召集人指示或資通安全業務需要,擇定主辦機關並設置跨機關之專案小組,由幕僚機關簽陳召集人核准。裁撤時,亦同。 前項之專案小組,應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辦機關副首長主持,副首長因故不能主持時,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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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