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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10條

本會就受補助計畫進行之考評,得列為本會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書確實執行。因執行需求須變更計畫內容或因故未能履行者,應即以書面述明理由及提出變更方式或措施,報經本會核准後,始得變更或終止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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