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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 第12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12條
受補助計畫之收支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應撤銷該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受補助單位應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管理,同時依契約定期編製經費支用報表送本會審核。 三、受補助單位應以實際發生數額檢據核銷,並符合計畫申請範圍,不得作目的外之使用。 補助款之運用有計畫成效不佳、未依計畫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補助款外,本會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計畫停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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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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