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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 第3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3條
申請通訊傳播計畫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以財團法人、行政法人、社團法人、學術機構或政府研究機關(構)為限,且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具有政策研析及創新研發能力之團隊。 二、具有固定之研究場所及執行計畫之基本人力與設備。 三、具有財務管理、人力配置、會計制度及內部稽核等完善計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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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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