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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4條

本會於組織法所規定掌理事項範圍內,得提供下列目的之補助: 一、建構創新、前瞻通訊傳播環境之政策法規研究發展。 二、促進通訊傳播產業發展之技術、營運模式或創新服務。 三、其他與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相關之研究發展或應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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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