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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3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請求陳述意見,其無正當理 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以書面拒絕之,或於決定理由中指明。 訴願會主任委員得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指定委員偕同承辦人員,於指 定處所聽取意見之陳述,並作成紀錄附訴願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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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