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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第21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1條
受理訴願機關對訴願人或參加人依本法
第六十九條
第二項規定請求自行負 擔鑑定費用交付鑑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拒絕,並於決定理由中 指明: 一、請求鑑定事項非屬專門性或技術性。 二、相同事項於另案已交付鑑定,訴願人或參加人未提出新事實或新理由 。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已交付鑑定,訴願人或參加人未提出新事實或新理由 。 四、申請鑑定事項與訴願標的無關或其他類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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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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