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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第27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7條
本法
第八十五條
第一項所定之三個月訴願決定期間,自訴願書收受機關收 受訴願書之次日起算。 前項規定,於本法
第八十五條
第二項補送、補正訴願書時,準用之。 訴願人於訴願決定期間續補具理由者,訴願決定期間自收受最後補具理由 之次日起算。 訴願人於延長決定期間後再補具理由者,訴願決定期間自收受補具理由之 次日起算,不得逾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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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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