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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第2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條
共同提起訴願,於依本法
第二十二條
、
第二十三條
為其代表人之選定時, 非經全體訴願人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不生效力;經選定或指定之代表 人更換或增減時,亦同。 共同訴願之代表人經更換、刪減後,不得再代表全體訴願人為訴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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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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