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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第2條

國有財產產籍登記分類如左: 一、土地。 二、房屋建築及設備。 三、機械及設備。 四、交通及運輸設備。 五、雜項設備。 六、有價證券。 七、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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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