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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第9條

財產卡財產價值之登記,除事業用財產依公有營業會計制度辦理外,依左 列規定計價: 一、不動產: (一) 土地之價格,依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當期公告地價;未登記 地比照鄰地地價等級計價,俟登記後按當期公告地價換算新產價。 公用土地、公共設施土地,凡未經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評定 地價者,暫以每筆土地通用貨幣一元列帳,俟財產處分或市縣政府 調整地目時再行調整。但土地係購入者,依其購入價格。 (二) 房屋建築及設備,應登記其建築費或原價;但建築費或原價無法查    明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二、動產應登記其原價,但原價無法查明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三、有價證券按每股票面金額;因出資所得之權利,按其出資金額;有價   證券中之實物債券,按其收受時之折價計算。 四、權利按取得時之價格;但取得時無價格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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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