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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第7條

管理機關設置國有財產資料卡 (以下簡稱財產卡) 以一物一卡為原則;動 產種類型式相同而數量眾多者,得設集體卡。管理機關並得視事實需要依 財產種類設撮總卡,依各使用單位設分戶卡,使用單位設保管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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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