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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第5條

財產之編號、名稱、單位、耐用年限,應依照「財物分類標準」辦理;其 未經規定者,應層報中央主計機關統一訂定。動產依同一型式集體登卡者 ,按照各個體財產取得次序先後順序另加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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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