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76.06.26訂定) › 第10條

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76.06.26訂定) 第10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超過核定額度部分,應悉數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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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