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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76.06.26訂定)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並以財政部 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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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