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76.06.26訂定) › 第4條

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76.06.26訂定) 第4條

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設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 (以下簡 稱基金會) 辦理之,其設置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76.06.26訂定)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